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一团招商引资指南
| 招商动态 |2017-04-0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一团组建于1968年,位于准噶尔盆地西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境内,博尔塔拉河、大河沿子河和巩哈泉下游,当地名叫霍热,是兵团58个边境团场之一。全团现有人口共11280人,少数民族580人,下辖单位24个,其中15个农业连队,9个非农单位,职工3369人。2016年完成生产总值6.54亿元,比上年增长7.74%;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43.7:32.2:24.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53亿元。人均生产总值61436元,比上年增长10.5%。连队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27元,比上年增长7.56%。81团辖区内空气清新,水资源丰富,建有三座水库,以农业供水为主,兼顾防洪,地文景观丰富,丘陵、林地、植物景色各异,结合新疆地域独有的四季变化,可打造冬季冰雪美景,富有层次,整体上构成了一幅宁静安逸的图画。作为核心旅游资源,三座水库具有观赏和游憩价值;独有的军垦文化成为项目区内旅游资源的灵魂,与水文化相结合,具有综合性旅游区开发的资源基础。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被誉为双河市的后花园。
八十一团辖区内道路交通比较完备,地处博乐市东郊40公里,东北距阿拉山口市40公里,博乐火车站25公里,距双河市15公里,距博乐飞机场20公里,紧邻305省道。距乌奎高速30公里,经乌奎高速可到达乌鲁木齐市,沿途经过奎屯、石河子、昌吉、等大型市区,交通十分便利。
全团总面积18.5万亩,已开垦面积11.98万亩。2016年种植面积10.62万亩,其中种植棉花8.4万亩,粮食3800亩,蔬菜1500亩,经济林1.69万亩,其中1.2万亩夏黑葡萄连片种植享誉全国,“霍热红”富士苹果远销疆内外。
享誉全国的“北疆牌”棉花
闻名遐迩的万亩“北疆牌”葡萄
“霍热红”红富士苹果
81团紧抓中央深化兵团改革和国家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机遇,以“生态宜居、宜业、宜游、宜商”为目标,加快推进建镇工作。
近年来81团党委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新疆北疆禽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鑫兴貂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先后在81团落地。
北疆禽业养殖基地博乐市鑫兴貂业养殖基地
新疆丹敏克服装制衣厂
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千亩蜜脆苹果种植基地
招商项目目录
一、工业
1.81团年产2.5万吨预应力经纬结构纸质环保新材料粮食包装袋建设项目
2.81团金属钙冶炼厂建设项目
3.81团高蛋白质草种植及深加工全产业链项目
4.81团浓缩果汁、饮料加工项目
5.81团葡萄酒庄项目
6.81团葡萄精加工厂建设项目
7.81团10MW作物秸秆气化热电联产项目
8.81团果蔬包装箱加工厂项目
二、商贸物流
9.双河市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
10.双河市融资平台建设项目
11.双河市家居、建材城建设项目
12.双河市花、鸟、鱼、虫交易市场
13.新疆博赛供销综合商贸物流园项目
14.81团中心农贸市场建设项目
15.81团果蔬批发交易市场项目
16.81团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7.81团畜禽综合物流园项目
三、现代服务
18.双河市生态园林酒店建设项目
19.81团巩哈泉生态农艺园项目
20.81团书城及阅读广场项目
四、公共基础设施
21.双河市城市供水输水管道建设项目
22.双河市城市引水防洪工程
23.塔斯尔海水库—巩哈泉三库水系连通工程
24.S205线—双河市—G30公路建设项目
25.双河市—精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26.S205线—双河市公路(双河市城北大道)建设项目
27.第五师博双城际快速路—S208线公路建设项目
28.双河市一级客运站建设项目
29.双河市客运站、公交系统建设项目
30.双河市通用机场建设项目
31.双河市污水处理厂纳污库建设工程
32.双河市智慧城市建设
33.双河市热电联产项目配套热网工程
34.双河市生活区换热站建设项目
35.双河市基础设施立体管理和电力调度中心建设项目
36.五师师部城区城网改造工程
37.双河市拆迁征地建设项目
38.五师师部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9.双河市人民医院建设项目
40.双河市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工程
41.五师区域智慧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
42.双河市图书馆建设项目
43.双河市文体馆建设项目
44.双河市新闻广电传媒设施建设项目
45.双河市文化广场建设项目
46.双河市文化产业园建设项目
47.双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48.81团政法综治维稳指挥中心建设项目
49.81团陈列馆建设项目
50.81团巩哈泉一库库盘防渗工程项目
51.81团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
52.81团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
53.81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项目
五、产业化项目
54.81团100万只标准化、自动化生态蛋鸡养殖场项目
55.81团30万只水貂养殖基地项目
56.81团年出栏二十万头仔猪养殖场项目
57.81团万头驴养殖基地项目
第五师双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以下简称师市)对外开放步伐,积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促进师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主体及其他投资者来师市投资兴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兵团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师市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租赁等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鼓励投资的领域:
(一)工业(包括纺织服装、机械装备、特种汽车、农机制造、新型建材等);
(二)农业产业化;
(三)生态建设(包括生态主题公园、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等);
(四)城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地下管网、工业园区等基础设施和绿化、亮化、环卫、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等);
(五)旅游业及其产品开发(包括旅游景区整体规划开发、旅游综合体建设、旅游商品加工等);
(六)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节能环保项目(包括师市域内、域外以及国外矿产资源进口综合利用等);
(七)社会公益(包括教育、医疗保健、运动健身、养老等);
(八)文化产业(包括影视、出版、会展、广告、休闲娱乐等);
(九)金融服务;
(十)国外资源进口加工;
(十一)其他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的投资领域。
第四条除本规定外,凡是国家、自治区以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涉及本区域的,在师市均适用。
第二章 土地方面
第五条招商引资企业所需项目建设用地(仅限双河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拍挂出让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的金额一次性交纳。土地使用权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请续期使用。
第六条 各类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设密度等控制性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及师市规划原则。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并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项目,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和上缴兵团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外,依照师市收益部分的60%、80%、100%的比例,按三个阶段计入扶持企业资金。开工建设阶段计入25%、项目完成50%时计入50%、达产验收后计入25%。
(二)对新办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救助养老、残疾人康复公益事业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章 财税方面
第七条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师市地方留成部分按年度全额计入扶持企业专项资金。
第八条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师市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100%的比例,第3年至第5年按50%的比例,计入扶持企业专项资金。
第九条 兼并或投资现有师市国有企业(含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七、八条规定的政策。招商引资形成的本企业新增投资,按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部分占原有固定资产比重测算企业所得税额,享受第七、八条规定的政策。
第十条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计入扶持企业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验收达产达效后,其新建厂房、仓库,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前3年缴纳的增值税收师市地方留成部分计入企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投资公司等各类组织在双河市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具体方式“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立的新产品(认证)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获得兵团认定报国家备案后,享受同等财税政策。
第十五条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企业总部在双河市登记注册,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3年内,给予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师市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的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企业上市融资。主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申报并获得“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不重复计奖。
第四章 金融服务方面
第十八条 积极发挥引导、协调作用,通过召开银企对接会、政银合作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搭建银企交流融资平台,推动重点项目和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为企业在开户、结算、融资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支持。
第十九条 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年贴息利率2个百分点,最高贴息额度为2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师市经济贡献较大的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经师市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根据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企业可一次性享受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内(不含10亿元)的,按年度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的20%贴息补助。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按年度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的30%贴息补助。
第五章规费方面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在师市新办企业,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国家、自治区、兵团规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最大限度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国家最低标准收取,在最低标准收取的基础上,属一次性收取的师市留用部分一次性给予50%优惠,属分年度收取的师市留用部分在五年内按60%收取。
第六章 要素供给方面
第二十二条新办工业企业,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以上(含2000万千瓦时)的,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35元/千瓦时;年耗电4000万千瓦时(含4000万千瓦时)的,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33元/千瓦时;年耗电60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3元/千瓦时。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化厂房,租用给落户企业。师市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企业使用的,前2年免收租金,第3-5年减半收取租金,企业在第6年回购并交清厂房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创业创新主体、中小微企业来师市投资的,按照《师市党委、师市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方案》(师市党发〔2016〕3号)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优惠。
第七章 权益保障方面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师市各部门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六条 新办企业实行挂牌全程跟踪服务,在师市范围内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师市招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在师市范围外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师市招商中心协助办理。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外,还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人社部门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推荐、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按职业培训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师市以外投资者,在双河市购买商品房的,优惠30%征收购房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条款,遵循“不重复享受,从优享受”的原则。
第八章兑付程序
第三十一条土地方面专项扶持资金,按开工建设、项目完成50%、达产验收三个阶段,分阶段兑付。由招商中心会同师市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手续资料进行审核,报师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将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及时兑付给企业。
第三十二条财税方面专项扶持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兑付。企业在每季度完税后,填报《企业财税专项扶持资金审批表》,由师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报师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兑付给企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带动强的企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中有关财税优惠条款仅适用于在双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各团场原则上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全部入驻荆楚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计入所在团场,返税部分由团场和荆楚工业园区按7:3分成。有关电价优惠条款适用于五师供电营业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对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的项目、未达到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土地征多用少的项目、投产后处于停滞状态的项目、投资者减资的项目,师市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减少投资额所占的比例和投资强度的违约程度以及延迟开工、竣工的时间长短,提出核减或终止相关优惠政策的意见,并按约定的减少或延期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相应比例的违约金或核减建设用地面积。招商引资企业取得建设用地的,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师市国土局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欠薪欠保劳资纠纷和重大群体信访事件,受到师市及以上相关部门处罚的企业,被处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师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以前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招商引资奖励标准
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资金到位,形成固定资产,生产半年以上的投产竣工项目,客方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到位资金的3‰,客方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到位资金的2.5‰,客方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到位资金的2‰,客方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由师市研究决定。奖励资金列入师市财务预算,由师市本级财务出资,奖励资金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申请上市政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中国证监会对于符合下列要求的新疆(含兵团)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
适用范围:1.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新疆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2.注册地在新疆并承诺上市后不变更注册地,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最近一年在新疆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或者迁址新疆后,企业新聘用新疆当地户籍员工不少于200人;或者热心新疆扶贫公益事业,对新疆贫困地区县(乡)及兵团困难团场和贫困团场捐款2000万元现金以上用于脱贫攻坚、改善民生。
美丽的八十一团热忱欢迎各方人士前来投资兴业,我们将以多元的优惠政策与您实现互惠双赢的完美合作。
联系人:
吴 刚 15209097777
梁 勇 18935782277
闫先国 18935781009
传 真:0909-6882700
地 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通讯员:厉 刚
编 辑:张燕玲
编 审:李小周
监 制:吴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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